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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
強制執行扣薪水的三分之ㄧ,~我只是連保人,為何只扣我的??


問題


前天總公司突然來一封傳真,是地方法院來的強制執行命令,要扣我每各月的薪水及任何獎金的3/1,天ㄚ!!這是怎麼一回事.....事情發生是在民國87年的時候.,媽媽買了一間華夏,辦了貸款,而我是連保人,當時還有一位連保人是當時建設公司的董事長,...經過約一年發生921地震,當時爺爺年紀大,不敢在住在大樓,於是那些天,全家回老家去住,隔沒幾天,卻聽到媽嬤把房子拿去退還給建商,當時有跟建商寫切結書,老人家以為沒事了,而我當時年紀輕,也不懂沒去把銀行的貸款部分作處理,............經過約半年後才收到銀行的通知要我們儘快去做處理,但當時的想法認為房子已經還給建商了,應該不關我們的事,所以不去理會,在隔沒多久又收到通...顯示更多前天總公司突然來一封傳真,是地方法院來的強制執行命令,要扣我每各月的薪水及任何獎金的3/1,天ㄚ!!這是怎麼一回事.....事情發生是在民國87年的時候.,媽媽買了一間華夏,辦了貸款,而我是連保人,當時還有一位連保人是當時建設公司的董事長,...經過約一年發生921地震,當時爺爺年紀大,不敢在住在大樓,於是那些天,全家回老家去住,隔沒幾天,卻聽到媽嬤把房子拿去退還給建商,當時有跟建商寫切結書,老人家以為沒事了,而我當時年紀輕,也不懂沒去把銀行的貸款部分作處理,............經過約半年後才收到銀行的通知要我們儘快去做處理,但當時的想法認為房子已經還給建商了,應該不關我們的事,所以不去理會,在隔沒多久又收到通知,於是想說去找建商,沒想到建商卻已經倒閉了,....這段時間約3~4年陸續有收到銀行的通知,但媽媽都不予理會,直到91年收到法院的拍賣通知,才知道已經拍賣了!又隔了將近5年,前天我收到這份公司給我的法院執行命令,我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,於是找了家人陪同去銀行了解狀況,但我絕得在意的事,我問他們未何這麼多年來我不曾收到任何通知,而且竟然連我的地址也是一個我完全不知道的地方,銀行的人竟然說可能是他們地址資料弄錯了,所以我才會沒收到通知,各位大大們,想想一份那麼重要的資料,竟然可以說資料錯了就沒事,那我是不是可以說那他們是不是人名也搞錯了!心裡有百萬的不甘,竟然現在那筆債務完全要我來擔,而且我問銀行另一位連保人就不須承擔嗎?他們卻說沒有另一位的資料,天ㄚ!!我是不是被人做掉啦!!各位好心的大大們!!是否有這方面專業的人,可以協助我,讓我知道我該怎麼做??


最佳解答


1.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:連帶債務之發生.必需明示才能發生.你當初 簽的是連帶保證(表示你有明示同意).所以連帶債務發生! 2.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: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所以 連帶債權人銀行是老大.他跟你要而不跟別人要也是沒辦法!!! 3.你在依民法第274條向債務人(你媽)請求全部.或另依第280條向另 一連保人(董事長)請求一半!!! 4.依最高法院45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: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民法第 745條的先訴抗辯權!!!所以 ~~你只好摸摸鼻子繳錢了!!! 5.但是你還是有機會的:依民法第307條.第741條及最高法院88年台 上字第2722號判決之保證的從屬性原則.保證的存在前提必須有 主債務存在...你說你們已經將房子還建商.而且還切結書.那表示 沒有買賣契約存在.也沒有買賣標的物存在.那當然沒有保證人 存在..........你的唯一救濟途徑~~~你必須舉證................. 6.至於你的薪資被扣.此為強制執行法的問題.表示銀行已經向強制 執行法院聲請執行.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對你公司發扣押 命令.禁止第三人(也就是你的公司.因為你對公司有每個月的薪 資債權)向債務人清償!!! 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15-1條為移轉命令(換價程序).也就是你對公 司每個月的薪資債權.變成銀行為債權人!!! 原則上你的薪水應該全部交給銀行.法律沒說給多少...只是實 務上(法院)會考慮你還要生活.所以一般只會扣三分之一!!! 7.法律上你應該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..提起確認之訴..先確認原 先的買房屋的契約不存在.也沒有借款債務存在.在撤銷你的保證 契約.你的強制執行扣押命令才得以解套!!!!!!!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私底下的辦法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.你跟老闆商量.薪水不要用正常管道給.私底下給你或取消你的工 作資格(表面上沒工作.但實際上有)!!! 2.只能換工作.但還是要跟新老闆說你不要被扣錢.也就是不要報勞 保.就查不到了!!! 2008-01-12 22:13:56 補充: ......有問題再到我部落格留言........ 2008-01-13 15:31:57 補充: 我的部落格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631104-0931312020


其他答案


連帶保證人已經放棄先訴抗辯權,所以銀行可以就全部債務同時或個別對債務人(借款人及保證人都是)追償.銀行對借保人會採取訴追,法院公文也會掛號寄給你,如送達不到會依戶籍地址送達,再送達不到會公示送達(登報),可能是你母親有收取公文而没注意吧.銀行應該不會只針對你求償,可能其他債務人没有財產及所得可供執行吧,就算銀行只針對你,也無違法,所以建議你和銀行協商如何解決債務才是重點,臨時得知被扣薪心有不平難免,靜下心來解決,往後路還長.參考資料:感想個人淺見(基於經驗,但可能不合你意)1.有很多事情,當你們收到通知的時候,最少也該去問一下銀行或法院,而不是不加以理會,現在都已經到拍賣完成,以及被扣薪的階段,在法律上,應該沒有挽回的機會了。(被扣薪,代表銀行可能已經有法院的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了,這幾乎不可能推翻了)。2.在道理上,你們是跟銀行借錢去買房屋,後來房屋有問題,你們跟建商有協議,但這不改變你們跟銀行借錢的事實,如果要建商承擔債務,要經過銀行的同意,當時你們縱然跟建商達成協議,但是沒有進一步追蹤銀行的部份,要怎麼處理,是否有處理,現在建商倒了,也沒辦法去履行協議,而你們借錢是事實,銀行當然也不可能不追。3.基於借款沒有還清是事實,因此銀行自然會向連帶保證人去追償,至於你說為什麼不追另外一個保人,這可能要從兩個方面來解釋,第一,可能該董事長也都沒有資產了,所以銀行不是沒去追,而是沒有追到(至於你說沒資料這部份有點奇怪,可以請銀行解釋,看原始借據來判斷);第二,欠款的人還是您母親,因此在法律上還是要由她來還,找保人只是代償,沒有辦法全部將債務轉到該公司董事長身上。而且,債務人間的債務移轉,要經過債權人(銀行)的同意,才對銀行發生效力。參考資料:法務經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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